虚开发票罪(《刑法》第205条)的认定关键在于“无真实交易”或“开具金额/数量不符”。根据2023年检典型案例,以下情形可能入刑:① “变名开票”(如将“咨询服务”改为“软件销售”以适用低税率);② “循环开票”(关联企业间虚构交易虚增进项);③ “虚开”(非法购买发票后走逃失联)。 司法实践难点: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免责条件:需证明“资金流、发票流、货物流”三流一致,且不知情; 税额临界点:个人虚开5万元以上、单位虚开50万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。
税务师若协助委托人设计明显违法的偷税方案,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的共犯。《刑法》第25条规定,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司法实践中,以下情形可能被追责:① 伪造证据(如制作虚假成本分摊协议);② 指导销毁账簿(如建议删除电子账套逃避稽查);③ 系统性策划偷税(如设计“两套账”制度)。 案例:某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为房地产企业设计“阴阳合同”隐匿销售收入,指导财务人员通过私人账户收款,然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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